境外資金回台與海外所得解析 實務班
海外所得與一般所得關係?從一般所得額與基本所得額掌握資金回台申報模式
一般我們最常見到的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,包含營利所得、執行業務所得、授權金、薪資所得等。中國來源所得,併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,都是一般所得,但在中國已繳稅額,可以自應納稅額中直接扣抵。而海外所得課稅對象僅限於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」,非國民境內居住之個人海外所得無須辦理申報。然而,有海外所得者符合反避稅規範的申報範疇,納稅義務個人仍有依法完成海外所得申報的必要。

個人申報CFC如何符合豁免要件?從CFC施行前、後保留盈餘安排遞延合法的資本投資
台灣反避稅條款上路後,針對個人CFC制度下的申報,需要準備哪些文件?又如何選擇申報的課稅方式?我們可以分成實行CFC前後來看,CFC施行之前的保留盈餘,仍可遞延,現金分配時再申報,或安排遞延合法之下的資本投資;CFC施行之後的當年度盈餘,若適用排除要件,仍可遞延,分配在申報或安排遞延下的資本投資。然而,個人CFC直接排除要件為何?CFC公司適用豁免要件包含哪些?這些都是在反避稅政策下達到優惠稅賦前,必須審慎思考的地方。

個人營運行為與投資行為的稅賦差異?
個人與營利事業應把握黃金期,於境外資金匯回前,事先盤點海外資金來源與組成,思考未來資金用途並評估流程細節。究竟,個人勞務報酬,是屬於境內所得?還是海外所得?報酬是盈餘分配?或現金股利?境外公司所持有的OBU海外帳戶匯入個人之DBU海外帳戶,所在地是否也有課稅上的差異?公司法人與個人股東的課稅要件如何區分?這些,都是境外資金回台申報與節稅的環節之一,如何合法回台、合法申報,對於所有納稅義務人而言,絕對不可輕忽!
課程的三大重點
基礎觀念:通盤性掌握所得性質匯入款、基本稅賦計算與境外匯入資金錯誤規劃
本課程第一大重點,首重釐清境外資金回台之態樣、佐證文件與申報方式。包含,非屬所得性質的匯入款如本金、股本、借還款;屬所得性質匯入款如資本利得、盈餘、利息與財產交易等,課程中將以圖解方式分門別類進行解析。另外,個人海外所得的基本稅賦計算、申報如何掌握?亦或是常見那些境外匯入資金的錯誤規劃方式?業師將引導學員申報海外所得前,檢視有無違反或缺失要件。
工具方法:CFC制度與PEM適用要件,境外資金回台模式評估
在本課程第二大重點中,將進一步拆解反避稅制度對海外資金匯入與所得影響?例如,受控外國公司制度(CFC)的適用要件與排除對象;實際管理處所(PEM)適用要件與排除對象,課程中將以認定標準、執行前提與排除基本要件,由淺入深進行說明,讓學員理解影響為何?又該如何因應處置?同時,課程中也將分析境外資金回台模式,可分為遞延模式、申報模式兩大類,業師以三大境外公司架構投資,解析規劃模式與風險評估。
實戰案例:四種資金回台查核案例
在本課程的最後一大重點中,將從常見的資金回台查核實際案例解析。例如,分散匯回查核、外幣保單查核、OBU匯回查核、借還款匯回查核等。業師將引導學員思考布局海外所得投資,都必須要審慎評估資金回台的方法、回台資金來源、回台資金性質,才能因應可能的稅務查核,讓資金使用效益與稅賦最佳化!
課程大綱
境外資金回台態樣、佐證文件與申報
境外資金回台態樣指個人或法人從境外匯回資金至台灣的方式,包括直接匯入台灣銀行帳戶或透過合法管道進行資金移轉。本單元將解析如何依照法規,申請前準備所需文件,才能正確使用稅負優惠,並確保資金來源透明。
1-1 非屬所得性質的匯入款與舉證文件:本金、股本、借還款等
1-2 屬所得性質匯入款與舉證文件:資本利得、盈餘、利息、財產交易所得等
1-3 個人海外所得的基本稅賦計算、申報與常見疏失
1-4 常見境外匯入資金的錯誤規劃方式
反避稅制度對海外資金匯入與所得的影響
反避稅制度旨在防止跨國企業與個人利用稅制差異進行稅務規劃,以減少稅收損失。本單元從CFC的基本要件、應備文件到PEM適用要件通盤性解析,掌握對海外所得的影響與因應,避免補稅或避稅風險。
2-1 受控外國公司制度(CFC)的適用要件與排除對象
- 受規範的低稅賦國家範圍
- 排除適用CFC的基本要件(實質營運、當年度盈餘微薄)
- 申報CFC所得的應備文件
- CFC制度對海外所得的影響與因應
2-2實際管理處所(PEM)的適用要件與排除對象
- 管理處所的認定標準、執行前提
- 管理處所制度對海外所得的影響與因應
- 實際管理處所與共同申報準則(CRS)機制的關係
境外資金回台模式之評估
海外所得認定要件,包含CFC制度前盈餘、CFC制度後當期,同時在投資標的之海外所得中,如何規劃遞延?課程中以三種不同的境外公司架構投資來解析與風險評估。
3-1 所得申報模式:
- 海外所得認定要件(CFC制度前盈餘、CFC制度後當期)
- 境外匯入款視為境內所得之態樣
- 不得違法之提醒與說明
3-2資本遞延模式:
- CFC制度後的海外所得合法遞延規劃模式
- 以境外公司架構投資:持有房地產模式解析與風險提醒
- 以境外公司架構投資:持有股票模式解析與風險提醒
- 以境外公司架構投資:成立僑外資(子)公司、登記分支機構(分公司)
3-3金融商品模式
- 外保內貸模式之規劃資金回台風險
- 外幣保單模式之規劃資金回台風險
- 稅賦疑慮解析與風險評估
資金回台查核案例解析
本單元以四種常見查核案例進行剖析,讓學員能從中借鑑,避免在匯回資金的用途與時機,產生資金異常導致被查核補課稅的風險。
4-1 分散匯回查核案例
4-2外幣保單查核案例
4-3 OBU匯回查核案例
4-4 借還款匯回查核案例
4-5 其他案例
課程學習前須知
- 實際授課內容、順序、師資或有調整,依課程現場為準。
加入我們一起學習 境外資金回台與海外所得解析 實務班
授課業師
張淵智Louis|鑫譽投資顧問/資深顧問
現任鑫譽投資顧問資深顧問。業師專長於稅務規劃、新法規反避稅CRS、OBU開戶風險控管、境外公司操作、OBU台商授信與大陸融資、企業租規劃分析等台灣公司創業應注意事項。並在台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(2012-2024)、中華工商研究院講座,東吳大學企管系兼任講師,具豐富落地實務與教學經歷。
業師著作:
〈境外公司操作聖經2005年出版〉
〈境外公司操作聖經-實務篇2007年出版〉
〈境外公司操作實務大全2010年出版〉
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境外資金回台與海外所得解析 實務班(C1637)
課程各期時間與上課模式
#線上課程
。上課模式:線上錄製影片
。觀看方式:指定日寄送觀看通知(信內附上影片連結,未收到Email,請務必與我們聯繫)
。觀看時間:依購買天數方案,自「觀看通知Email」寄送日起算第一天。
課程售票
一般推廣票:每人 4,650 元(原價7,200 元)
雙人以上團報票:每人新台幣 3,800 元(原價 超優惠 5.3折)
VIP票券兌換:每人扣 1 張VIP票券 ( VIP申購方案 )
課前搶先發問
境外資金並不一定等於境外所得,台商將境外資金匯回只有屬「所得」 部分要課所得稅,其餘如「收回境外投資股本或財富管理本金」、「向境外金融機構之借款」、「撤回原預計境外投資之資金」及「收回存放 境外財產」等資金運用因素匯回資金,非屬所得性質,無須課稅。
(1)「獲配」境外被投資企業盈餘或股利。
(2) 提供勞務「取得」的報酬。
(3)「處分」境外資產產生的所得
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,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,已在 規定期間內申報,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,其核 課期間為5年;若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,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,其核課期間為7年。故境外所得核課期間最長為7年,逾核課期間之所得則無課稅問題。
營利事業獲配境外公司盈餘,依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」第30條規定
,其投資收益以境外公司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之分配數為準,並以其 所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(無基準日或基準日不明確者,為股東同意日或股東會決議日)之年度,為權責發生年度。依此,營利事業如有獲配境 外公司的盈餘,原則上應於境外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的年度,計 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,倘無基準日或基準日不明確時,可於股東同意 日或股東會決議日的年度申報。
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以上者,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 額,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;另個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,則 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,併同臺灣地區來源 所得課徵所得稅,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規定。
雙重課稅協定是為避免兩國對同一筆收入重複課稅的條約,幫助企業減輕稅負。
外國公司返還個人之款項屬個人貸放款收回部分,非屬海外所得,無所 得稅問題,惟須保留個人借出資金匯款證明或其他原借出資金證明文件 、借貸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事實之文件;僅利息部分,屬個人之海外 所得,於併入取得利息當年度海外所得合計數在100萬元以上時,始須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徴基本稅額。
相較於個人申請匯回,營利事業在境外資金匯回上限制較多,如實質投資須於特定時限內匯回才能享有最優惠稅率,對匯回資金的運用方式也有具體規定。
當全球啟動共同申報準則(CRS)機制,外加各境外地區紛紛制定經濟實質(Economic Substance)法令之際,許多長期透過境外公司投資海外的台商,而中美貿易大戰更加速了台商們回台的步伐,透過本課程的分析,可協助台商瞭解專法申報與一般申報的差異與決策關鍵。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