創投實戰學|投資條件與協議約定到專案投資方式暨租稅優惠案例解析班
人人都能投資電影?影視內容與聲音內容產業涵蓋:開發、產製、流通業
修正後之文創產業投資抵減,事業或個人投資皆可享租稅優惠。影視音內容之開發、產製、流通全部納入適用範圍,舉開發之影視內容為例,包含文字、圖像、漫畫、動畫、視覺藝術、表演藝術、沉浸內容及遊戲導入劇本創作等。以營利事業而言,現金投資文創公司或專案,成為其投資人且投資期間達二年者,可以投資金額20%,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,按投資年度順序,依序在五年內抵減各年度營所稅。然而,同一筆投資資金不能重複享有租稅優惠。例如乙公司投資電影製作公司,且同時符合文創法、電影法租稅優惠,同一筆資金只能擇一適用。
投資影視作品,需注意那些要素?四大重點:標的、主體、條件、抵稅效果
一般來說,是由投資人與製片方個別洽談。例如:有無署名權、分潤權、分潤次序的安排。因此,為吸引個人投資,在不影響專案投資人的前提下,會依據各項IP的著作權歸屬來進行協議,例如,成品、半成品、素材等著作財產權、著作人格權,或後續衍生利用需求(例如是否發展續作),安排權利歸屬(個別投資人協議條件)。投資人進場也需留意投資標的必須是經過行政院核定的「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」或是行政院核定的專案。簡言之,即必須是臺灣原創內容,然而,常見爭議如一片多賣、分潤權問題,亦或是作品權利金、票房不振導致投資虧損等問題而產生訴訟,如何設下停損?如何在投資契約中明訂規則,才能達到雙贏局面?
如何申請政府補助?專案投資模式?
原則上,可透過文化部之文化策進院申請「文化內容投資計畫」,投資主題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夥,要有共同投資人領投,若為申請300萬直投方案,須搭配文化創業加速器等專案計畫。而專案投資模式最為重要的在於審議階段期間,如何提交「投資評估報告」與「營運計劃書」,其中營運計劃書又涵蓋5項:事業簡介、本案製作說明、市場分析與計畫、資金運用計畫、投資利潤及情境分析。對於投入影視音創業者而言,如何評估專案資金需求規模與投資條件,計算專案損益與投資報酬率,甚至於盈餘分配與退場機制,都是不可馬虎的細節!
課程的三大重點
基礎掌握:股權規劃方法、SPA與SHA協議運用
本課程第一大重點,業師首重講解股權規劃的基礎與思維。包含何謂實質掌控權、表彰貢獻度、利益分派等股權需求?而在表決權當中,如何提出拘束契約或信託契約?在公司法之規範中,股東如何行使表決權?對於公司營運又有何影響?另外,課程中也將提到SPA與SHA的運用,例如SPA股權認購協議,如何具體化term sheet條款與投資商業條件?透過瞭解適用情境,才能正確投入資金達成合作獲利的目的。
專案投資:分潤權與IP歸屬角度,投資契約要點解析
在本課程第二大重點中,將進一步拆解股權投資與專案投資之差異。業師將引導學員共同思考該如何選擇專案投資或股權投資?例如,從分潤權的角度,股權投資是以股權間接對公司之作品收益進行分潤;專案投資則是直接就特定作品收益分潤。課程中,就過往台灣電影產業實際案例,解析問題因素與衍伸風險,最後說明投資契約要點,包含約定雙方投資金額、付款時間、預定製作總預算、行銷預算與製作預算超支處理等內容。
實際案例:文創投資租稅優惠,公司與個人結合不同投資方式操作
在本課程的最後一大重點中,則是講解電影法與新修正文化創意發展法之租稅優惠。一般而言,電影法僅限於投資電影產業,並不包含其他文創產業,因此,新修正之文創法,將會提供那些投資抵減方式?透過政府補助、民營公司、個人投資人之挹注,如何帶來契機與影響?課程不只是講解法規法條,而是加以闡述與電影法相比之優勢,對於未來投入影視產業組織或個人創業者,獲取第一桶專案資金更具誘因,對於投資人而言,更有機會成為影視作品共同出品方,不僅抵稅更有機會獲取分潤!
課程大綱
股權規劃的基礎與思維
1-1 股權規劃的需求
1-2 股權規劃方法
1-3 特別股
1-4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
1-5 表決權拘束契約及表決權信託契約
SPA與SHA的運用
一般常見Term Sheet投資意向書,然而對於SPA 是指股權認購協議,國內公司法就是「增資協議」尚有不理解之處;而SHA 是指股東協議,就是股東之前的特殊約定,例如簽署股東協議,約定投票權等安排。單元將教授如何運用這三者之間的關聯與協議約定。
2-1 適用情境
2-2 SPA股權認購協議:對象與條款條件
2-3 SHA股東協議:對象與條款條件
文創產業的專案投資實務
本單元重點核心如何釐清專案投資?對於創業家或投資人,又該如何選擇專案投資或股權投資?
3-1 股權投資與專案投資
3-2 如何選擇投資方案?
3-3 影視專案投資案例分析
3-4 投資契約要點
文創投資租稅優惠
掌握各類型態的文創投資法的租稅減免,從投資人與投資對象的角度,找出共謀其利的方式。另外透過新修正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,掌握更多投資抵減方式。
4-1 電影法的租稅優惠
4-2 新修正規定: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租稅優惠
4-3 文創法租稅優惠:公司 / 有限合夥+股權投資
4-4文創法租稅優惠:個人+股權投資
4-5文創法租稅優惠:個人+專案投資
4-6 結論
課程學習前須知
- 實際授課內容、順序、師資或有調整,依課程現場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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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課業師
周逸濱
威律法律事務所 所長
業師擁有經濟部無形資產評價師能力鑑定認證、經濟部資訊安全工程師能力鑑定認證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-商標申請管理類、商標維權運用類、2021年TIPS智財分級管理研習─智財管理顧問輔導等認證資格。同時擔任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講師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講師,曾參與政府機關、機構關於個資法相關研究議題,以及國內第一起個資團體訴訟案,對於企業風險與防範具有多年實務經驗。
業師著作
《行政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之研究-以日本法為比較中心》國立臺北大學碩士論文。
《日本行政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介紹》科技法律透析第22卷第05期。
《「日本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制之匿名(非識別)加工研究」委託研究計畫》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計畫(協同主持人)。
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創投實戰學|投資條件與協議約定到專案投資方式暨租稅優惠案例解析(C1512)
課程各期時間與上課模式
#線上預錄
。上課模式:線上錄製回放影片
。觀看方式:訂單完成後隔日工作日寄送觀看Email(信內附上影片連結,未收到Email,請務必與我們聯繫)
。觀看時間:依購買天數方案,自「觀看通知Email」寄送日起算第一天。
課程售票
一般推廣票:每人 4,650 元(原價7,200 元)
雙人以上團報票:每人新台幣 3,800 元(原價 超優惠 5.3折)
VIP票券兌換:每人扣 1 張VIP票券 ( VIP申購方案 )
原則以財務性回收為導向,專案的風險稍大,所以財務性的回收一定是會被納入考量。
股權投資:投資人投入資金於公司,並取得公司股權。
專案投資:投資人取得特定項目的分潤權。
因專案彈性非常大,雖沒有預設投資回收條件,但可以提出相對條件 ( 例如:優先保本 ) 說服投審會,可能比較容易通過 。
文策院在MOU後分第一哩路與最後一桶金,而第一哩路是完全支持性補助非投資,所以不算在49%內。
原先共投方資格只能是法人,現在條件放寬,共同出資人可以是個人,那在專案這件事上,可以不需要共投方,但如果有第三方投資人比較容易申請。
共同投資方屬國外專業投資機構類型者,須符合:
- 依據該機構所在地之公司法或其他類似法律設立之投資機構,包括但不限於天使投資機構等。
- 不得有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」第三條第二項「第三地區公司」之各款情形。
原則上其他出資方的資金要先到位,文策院再注入,若其他出資方分段注資(如分成拍攝、後製、宣發等),文策院會比照分段;若其他出資資金一次到位,文策院亦然。